首页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基发〔1995〕1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