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