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