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