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他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