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