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