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