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