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批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取得审批、核准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向交通运输部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
港口岸线使用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岸线使用人;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岸线的范围和用途;
有效期限;
其他事项与要求。
本条所指港口岸线使用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
港口岸线使用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岸线使用人;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岸线的范围和用途;
有效期限;
其他事项与要求。
本条所指港口岸线使用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