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批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取得审批、核准文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向交通运输部领取港口岸线使用证。

港口岸线使用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岸线使用人;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岸线的范围和用途;

有效期限;

其他事项与要求。

本条所指港口岸线使用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