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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对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维护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维护单位的,由其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九条 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基础设施不符合港口经营许可条件要求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检测单位及相关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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