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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报送

第二十三条 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港口基础设施台账,明确设施的类别、数量、建设和运行情况、历史维护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维护计划、检查、检测评估、设计、维修、核验等纸质或者电子技术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统计、信息报送等制度要求定期报送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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