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受电设施是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岸电供电企业是指为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组织或单位,可为港口经营人或者受港口经营人委托的第三方。
有效替代措施是指船舶靠港期间使用电能、LNG等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或者关闭辅机等其他等效措施。
岸电设施是指由岸侧电力系统向停靠码头的船舶提供电能的设备及装置的整体,主要包括开关柜、岸电电源、接电装置、电缆管理装置等。
岸电供电企业是指为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组织或单位,可为港口经营人或者受港口经营人委托的第三方。
有效替代措施是指船舶靠港期间使用电能、LNG等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或者关闭辅机等其他等效措施。
岸电设施是指由岸侧电力系统向停靠码头的船舶提供电能的设备及装置的整体,主要包括开关柜、岸电电源、接电装置、电缆管理装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