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检测情况、分布位置、操作规程、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及时更新,并报送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
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汇总辖区全部码头岸电设施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鼓励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岸电管理和服务水平。
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汇总辖区全部码头岸电设施信息,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鼓励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岸电管理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