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建设和使用 第十条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建设和使用 第十条 在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靠泊的中国籍船舶,需要满足大气污染排放要求加装船舶受电设施的,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船舶受电设施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 长江流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