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