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风险分析与应急能力评估,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辖区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并在征求海事等部门意见后,统筹规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建立完善应急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