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