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4年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84)交海字1181号文〕同时废止,本规定发布前交通部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