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