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对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
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应急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
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应急设备、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