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作业委托人应当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正确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并保证资料正确、完整。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