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师资条件,按照交通部规定的考核科目、考试大纲和培训大纲进行培训,保障学员能满足本规定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