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发放、管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