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