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