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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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