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四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四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