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