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