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在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
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
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港口经营人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