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未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未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