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章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