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沿海1万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仓储总容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

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