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