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

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