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四章 减排量交易 第二十八条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减排量交易 第二十八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抵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大型活动碳中和、抵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等用途的,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注销。 鼓励参与主体为了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