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减排量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减排量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

经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