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