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渔业资源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

海洋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水产品的平均年总产值(不含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产值)1~3%的幅度内确定。

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该品种的年平均总产值3~5%的幅度内确定。

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