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 第二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