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 第十三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江、大河的人工增殖放流,由江河流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从其征收的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中提取经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