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对有关签发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签发人资格等处分;签发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的证书证件由其签发人所在单位的上级机关撤销,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