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
到公海作业的;
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
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的。
到公海作业的;
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
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