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上年渔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的《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以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