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八条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月底前将补助年度内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