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九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