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