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