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一、 总则 第三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条 一、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